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1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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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3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31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然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28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浩然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欄補充為「被告於101年8月24日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