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超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學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超威精密工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1年3月31日│382,757元│AZ一五五八六四│││1│司陳學超│園分行│││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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