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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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義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仙御建材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1年3月31日│74,532元│GV0三0一八三│││1│ 楊祥瓏 │明分行│││九││├─┼─────────┼─────────┼───────────┼────────┼────────┼──┤│00│仙御建材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1年3月31日│180,000元│GV0三0一八四│││2│楊祥瓏│明分行│││0││└─┴─────────┴─────────┴───────────┴────────┴────────┴──┘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