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俊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俊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俊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
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傅俊霖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