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成選任辯護人吳玲華律師
蘇柏瑞律師被告 彭羽薇 本件被告二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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