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志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字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匯款紀錄(存摺)明細,僅能得知分別於民國96年8月6日、8月21日、8月27日、9月11日、10月12日、12月4日、12月14日及97年1月11日、2月
5日,分別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入50萬元、15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20
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及50萬元,雖明細上亦可得之李 陳宜琴 分別於96年9月3日、10月26日及12月11日向聲請人帳戶存入500萬元、200萬元及500萬元,惟尚難確認上開匯款係借款予債務人陳字亭,故請提出可釋明上開匯款帳號確實為債務人所有或其指定匯入之帳戶之相關資料。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欠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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