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