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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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陳家蓁 被告 白力元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35號、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