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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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楊立杰 即 楊杜倪華 之繼承人
楊世杰 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楊偉杰 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莊軒 逢聲請人聲請宣告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