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許陳善
許忠信 許麗珠 許麗珍 許忠志 宋春蘭 宋成畑 楊正利 楊佳羚 宋成管 宋成達 宋成各 宋素雲 林鳳梅 宋育綸 宋淑媛 宋愛華 宋淑秋 宋淑温 宋錫長 王明美 宋榮宗 宋榮昌 葉 宋阿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 宋兆麟
陳俊任 陳美靜 兼上2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釵 被告 宋秀子 訴訟代理人 陳義勝 被告 宋旭曜
陳混燁 陳金桉 宋柔慧 陳素嬌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依倫 被告陳大姊
陳大哥 黃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