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 林玉惠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被告之身分不明,無從據以送達文書,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之書狀,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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