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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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 蔡政璜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原告與被告 楊智守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