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被告 羅達盛
羅慶興 羅張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3,9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2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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