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9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榮清 債務人 何美慧
一、債務人黃榮清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二一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四二五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柒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三一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六二六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三一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六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榮清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美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