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雙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佩瑩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6,000元(計算式:美金168,000元×32=新臺幣5,37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393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