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 范英豪 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范英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5頁至第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7頁至第8頁)、戶籍謄本(卷第68頁至第6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0頁至第4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8頁)、員工在職證明書(卷第82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8頁)、薪資單(卷第83頁至第8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35頁至第36頁)等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年至102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
322,970元、257,715元,平均每月所得26,914元、21,476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自100年1月15日起任職於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另據其103年1月至12月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平均每月薪資26,485元【計算式:(16,708+13,621+17,972+18,583+25,927+27,043+28,675+34,682+33,718+27,448+34,219+39,223)÷12=26,485,四捨五入】,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在卷可證(卷第40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82頁至第85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26,485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自陳每月負擔子女范○綸(分別為00年生,
參卷第68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11,890元,范○綸每月領有兒少扶助2,300元(卷第65頁至第67頁)。又聲請人稱范○綸生母 薛章琴 不知去向,由其獨自扶養子女。查,聲請人與薛章琴未曾有婚姻關係,且依本院99年度監字第
199號民事裁定,薛章琴確多年未與范○綸見面,經濟狀況不佳(參卷第86頁至第89頁),聲請人所述,是為可採。惟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3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083元【計算式:85,000÷12=7,083,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4,783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2,300=4,783】。
㈣又查,聲請人自陳每月需負擔母親范 陳綿玉 之扶養費
6,000元。經查,係00年生,於101年至102年所得均為
0元,名下無財產(參卷第37頁、第41頁、第45頁至第46頁),聲請人稱其母親現無工作收入,尚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有受扶養之必要。惟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經濟能力,103年度以綜合所得稅年滿70歲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127,500元計算,其每月扶養費應以10,625元為基準【計算式:127,500÷12=10,625】,因 范陳綿玉 每半年領有108,924元俸金(卷第48頁至第49頁),平均每月18,154元【計算式:108,924÷6=18,154】,高於10,625元,顯不需聲請人扶養亦能維持生活。
㈤末查,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因聲請人目前已
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審酌
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應依此計算。
㈥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6,485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
出17,268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餘9,217元【計算式:26,485-12,485-4,783=9,217】,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164,734元(參卷第91頁至第93頁債權人清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9,217元逐年清償,尚需約235個月【計算式:2,164,734÷9,217=235,四捨五入】,即須近20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則行B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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