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中詩
王梅枝
一、債務人程中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程中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梅枝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