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王朝財
洪清美 林松 汪 潘復漢 胡承紘 王育絨 李文宗 陳宥順 洪碧珠 楊漢榮 林國華 陳 張麗雀 陳興屏 林雲菊 魏玉滿 吳金美 吳樹芸 潘鐠燧 許 潘素琴 黃華雅 蕭美麗 黃美珠 黃寶珠 蔡穗樺 黃世輝 楊貴香 周政達 林均權 陳國雄 何頻頻 盧協榮 曾聖雄 鄭謝文定 胡志修 饒芝玲 李芸娥 李晨鳳 張燕屏 李宗峰 陳碧治 李秋燕 黃麗英 許麗美 湯新房(原名 湯永均 ) 謝旲駖 謝玥純 王月珍 王蕙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李慧盈 律師被告 紀宣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宣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2月31日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同併予駁回之。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宗濡法官曾思薇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