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王朝財
洪清美 林松潘復漢 胡承紘 王育絨 李文宗 陳宥順 洪碧珠 楊漢榮 林國華張麗雀 陳興屏 林雲菊 魏玉滿 吳金美 吳樹芸 潘鐠燧潘素琴 黃華雅 蕭美麗 黃美珠 黃寶珠 蔡穗樺 黃世輝 楊貴香 周政達 林均權 陳國雄 何頻頻 盧協榮 曾聖雄 鄭謝文定 胡志修 饒芝玲 李芸娥 李晨鳳 張燕屏 李宗峰 陳碧治 李秋燕 黃麗英 許麗美 湯新房(原名 湯永均謝旲駖 謝玥純 王月珍 王蕙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李慧盈 律師被告 紀宣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宣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2月31日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同併予駁回之。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宗濡法官曾思薇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薛慧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