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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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書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