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錦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錦裕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82、3640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3、30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5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林錦裕前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82、3640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3、30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52公克,見109年度安保字第36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後,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該院109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199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7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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