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5號原告 蔡顯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