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0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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