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ARTOSJONALYNDESPHY(菲律賓籍)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HERNALEDGARGUNTALILID(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88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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