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17號聲請人 林碩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唐媛娟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說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確實時點,併提出相關文件佐證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經查被繼承人係於民國107年8月3日亡故,然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9日始具狀聲明拋棄繼承,雖聲請人檢附訊息截圖,但法院無從辨認聲請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點,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要件尚有不明。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