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調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調字第482號聲請人即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理人 蘇毓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偉民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正確姓名及年籍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檢附其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以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