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ERNALEDGARGUNTALILID(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HERNALEDGARGUNTALILID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HERNALEDGARGUNTALILID(菲律賓籍,下稱中文名 何諾 )、ARTOSJONALYNDESPHY(菲律賓籍,下稱中文名瓊 芮琳 )均為址設新竹縣○○鄉○○路○號矽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格公司)之菲律賓籍勞工。詎2人前因細故發生爭執,何諾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3日8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公司員工餐廳內,以菲律賓語辱罵告訴人「幹你娘」、「會為未清洗生殖器之男友口交」等語,足以貶損 瓊芮琳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案經瓊芮琳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被告雖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罵她云云。然查,被告於前揭時、地辱罵告訴人乙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述明確(他卷第19頁),核與證人即在場之矽格公司員工PADUAEULERCASIM於偵查中證稱確實有聽到何諾以菲律賓語辱罵瓊芮琳「幹你娘」、「你跟其他人是在做口交,不管他們的生殖器有沒有洗」等語大致相符(他卷第38頁背面),復有矽格公司所提供之處理上述期日糾紛之異常事件處理紀錄、陳述書各1份附卷可佐(他卷第12頁至第14頁),另審酌證人PADUAEULERCASIM於偵查中經具結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且所述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述內容前後約略一致,足使本院確信其證詞為真正。準此,被告接連辱罵告訴人「幹你娘」、「會為未清洗生殖器之男友口交」一節,既經證人證述明確,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所辯,應係推諉飾卸之詞,尚難憑採,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又侮辱行為,係指一般人立於名譽權主體之立場,受到行為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蔑視之評價後,一般人均會有屈辱、不堪、難受等不佳之主觀感受或反應,且侮辱罪,係指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而言,故公然侮辱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或嘲弄,使人難堪之行為。經查,被告行為時係在上址公司員工餐廳內,該處乃係公司員工均得自由出入之公共空間,亦即被告辱罵告訴人之處所為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場所,則其情形已達於「公然」之程度,殆無疑義。又被告辱罵告訴人「幹你娘」、「會為未清洗生殖器之男友口交」之言語,依據社會通念,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顯屬侮辱人之言語,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接續辱罵告訴人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同為矽格公司員工具同事關係,本應和諧共處,並以理性解決溝通問題,卻僅因細故發生爭執,而一時氣憤,口出惡言,以上開不堪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控制能力欠佳,犯後又矢口否認公然侮辱犯行,迄今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並無前案紀錄,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