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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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楊佩吟蔡佩吟
蔡登籠 楊修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46,811元│102年3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4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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