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19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厚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一伸 、林秀娟、 葉光哲 、 葉玨 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0年5月2日經授中字第100319497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