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4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6號抗告人即原告 柯赤子 (CurtisW.DiggsJr.)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