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四四八號
原 告 高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泰
訴訟代理人 張雲榮
被 告 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剛
訴訟代理人 黃樹福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四四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
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湧利水電工程公司(以下稱湧利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
十一日承攬被告位於台北市○○○路晶華中心水電工程,並簽有合約書在卷,工
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一千八百七十三元,上開湧利公司對被告之債
權,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讓與予原告,並已通知被告,詎被告竟拒不
付款,屢經催討均不給付等語,業據其提出讓與函在卷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