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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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三一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二日甲
警刑字第0四一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已吸食強力膠過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九時卅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鎮○○里○○路○巷卅號頂樓陽台。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已吸食強力膠過之塑膠袋壹個。
三、扣案之已吸食強力膠過之塑膠袋壹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法宣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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