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九七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一萬零四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一百零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
  千零五十九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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