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9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守義
吳依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趙守義、吳依真就賭博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7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