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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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