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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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陳慧美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鴻運營造有限公司黃添進陳金蘭 進行調解,惟原告當庭聲請以言詞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鄭郁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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