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建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6年度建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附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己○○ 張智剛 律師被上訴人即啟章營造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9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柒萬零柒佰元暨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委託訴外人庚○○與上訴人直接洽談「
強匠冷凍食品二廠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未經公開比價程序。上訴人嗣於民國92年12月間將系爭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施作,兩造並簽訂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約定契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545萬元。被上訴人於締約後,即依約施工,並配合上訴人要求施作追加地下室工程(下稱地下室工程),計增加工程款838,710元。系爭工程完工後已於94年1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現由上訴人使用中,詎上訴人僅支付4100萬元工程款,所餘25,288,710元之工程款,雖迭經被上訴人催告,但上訴人迄今仍未給付,爰依系爭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25,288,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13,170,700元及自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上訴人聲明不服,被上訴人則就12,118,01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於本院聲明:㈠上訴駁回。附帶上訴部分聲明:㈠原判決關於下列第二項部分廢棄。㈡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2,118,010元,及自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予以宣告假執行。
上訴人則以:其於92年9月間委託訴外人丙○○○○○事務所
設計規劃系爭工程,並分別於同年10月13日及27日辦理投標及開標作業,由向被上訴人借牌之庚○○以31,312,000元得標,即被上訴人從未派員與上訴人洽商任何工程事宜,均係庚○○與上訴人針對系爭工程施作項目進行討論及變更部分工程,前後歷經4次議價,而於92年12月29日議定系爭工程之總工程款為4628萬元,但遲於94年4月13日方與庚○○簽立正式之書面合約(下稱系爭工程合約)。嗣因庚○○發生財務問題,經上訴人與庚○○及其子 林欽賢 分別於94年4月21日及94年4月29日協議確定,扣除系爭工程中不施作部分之工程款3,443,150元及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4,087,160元後,系爭工程之實際工程費用僅餘38,749,690元,而上訴人自93年1月6日起至94年
7月10日止,共已支付總計46,404,700元之系爭工程款,其中除面額共計600萬元之保證支票2紙係庚○○與被上訴人共同具領外,具領人均係庚○○或其指定之人,故上訴人自無積欠任何系爭工程款項。至被上訴人所提出總價6545萬元之工程合約書,係上訴人於93年10月5日為向臺灣銀行屏東分行(下稱臺銀)辦理融資貸款,方與被上訴人洽商製作,實際上確係庚○○個人承作系爭工程,被上訴人並未參與。縱系爭工程承攬人為被上訴人,惟因系爭工程自招標、決標、決標後之4次議價、開工施作及給付工程款均僅由被上訴人所指派之庚○○參與,則系爭工程之總工程款依約亦應僅為4628萬元,而上訴人除已將上開系爭工程之實際工程費用全部支付完畢外,並已額外支付7,555,010元。又若認系爭工程之總工程款為6545萬元,因被上訴人並未依約如期完工,故應扣除未施作工程部分之金額11,608,300元、不施作工程部分之金額3,900,700元、未完工而由上訴人自行雇工完成部分之金額11,288,600元、被上訴人虛報系爭工程單價與數量部分之金額7,985,720元,及逾期完工罰款17,278,800元,總計52,062,120元,則僅餘工程款13,387,880元等語置辯。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㈠系爭工程契約上之上訴人公司之大小章係屬真實。
㈡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於94年1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
㈢上訴人曾於94年6月10日及94年7月10日簽發票面金額均為3
百萬元,支票號碼分別為ZR0000000號、ZR0000000號之支票
2張與被上訴人,並均已兌現。且上訴人已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1所示金額及附表2編號1之系爭工程款合計4110萬元與被上訴人收受。
㈣原審判決附表2編號1、3、4部分所示金額之系爭工程款,
為被上訴人所聘請系爭工程工地主任壬○○所領取。而其中附表2編號3、4部分所示金額非系爭工程款,而為系爭工程外上訴人另委壬○○覓工施作之他人工程款。
㈤系爭工程所在處現況與竣工圖為比較之增建部分,如臺灣省建
築師公會屏東縣辦事處98年3月11日(98)台建師屏鑑字第17號鑑定報告書記載所示,有ABCDEF等6處,其中BCF等3處為上訴人自行增建,其餘ADE為承攬人所建造。另A地下室增建造價格約為522,861元、D2樓辦公室原透空部分增建造價格約為51,433元、E3樓半夾層增建部分造價格約為442,952元。
㈥被上訴人係於原審判決後之96年9月15日開立3045萬元統一發票,並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及寄送上訴人。
㈦系爭工程項目中如98年3月11日(98)台建師屏鑑字第17號鑑
定報告書附件16所示,啟章公司未施作項目為14、15、19、21、30至41、43A、44A、47、48、49、53、54、56、61、64A、65、67、69A、70、71、72。
協商整理兩造爭點如下:
㈠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工程之承攬人?㈡兩造所簽訂之書面契約2份,何者始與系爭工程實際承攬範圍
及總價相符?又地下室工程是否為事後追加?㈢被上訴人得否依系爭工程契約向上訴人請求再給付系爭工程款
?庚○○於93年6月17日仍有權代理被上訴人收領工程款,於是日領取之40萬元是否非系爭工程款而不得計入?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工程之承攬人?㈠按建築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次按承攬除當事人間有特約外,非必須承攬人自服其勞務,其使用他人完成工作,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974號判例足資參照。亦即依現行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之承攬人自需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擔任,惟該營造廠商並無自服其勞務之必要,而得委由他人完成工作,如此自不得即謂未自服勞務之營造廠商非承攬人。
㈡經查: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於94年1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一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29頁、第278頁至第27
9頁),並有屏東縣政府屏府建營使(內)字第10137號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0頁)。而該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營造廠為被上訴人,復佐以證人庚○○結證稱:其係介紹被上訴人承攬施作系爭工程,及代被上訴人管理工地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0頁);證人即建築師 周惠明 證述:被上訴人是政府要求在使用執照、建築執照之營造廠,庚○○是實際承作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5頁),足認兩造為系爭工程合法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遂經由庚○○成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惟實際上非被上訴人自服勞務,而係由庚○○完成工作,則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仍為系爭工程之承攬人。是以上訴人以庚○○為實際完成工作者而否認被上訴人為系爭工程之承攬人,復主張其非請求系爭工程款之適格當事人等語,均不足採。
兩造所簽訂之書面契約2份,何者始與系爭工程實際承攬範圍
及總價相符?又地下室工程是否為事後追加?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
是以承攬報酬自需係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並為此目的而供給材料之價額。若非該工作所需之勞務及材料,自無令定作人給付承攬報酬之理。
㈡經查:兩造簽訂總價6545萬元系爭工程契約所附工程標單,與
被上訴人與由庚○○具名簽訂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所用工程書(工程預算書)在工程類別方面雖大同小異,惟數量及單價不同一節,有該2份契約書及附件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4頁至第9頁、第80頁至第92頁)。嗣經本院送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就系爭工程現況鑑定兩造所簽訂之書面契約2份,何者始與系爭工程實際承攬範圍最為相近及其差異為何,經鑑定人丁○○○○○結證稱:總價為6545萬元之系爭工程契約各層平面立面圖都有(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屏東縣辦事處(98)台建師屏鑑字第17號鑑定報告書附件5),惟無四樓,故立面圖與現況不同,另開窗及入口高程與現況亦不同,因實際竣工圖入口高程與現場高程是135cm,增建部分在平面上亦未顯示;而總價為4628萬元之系爭工程合約雖缺一到三樓平面圖,但有四樓平面圖,還有各向立面圖(見原審卷㈠第93頁至第96頁),此等圖面之立面開口及開窗入口高程都同總價6545萬元契約內容,而與現況不符,且缺增建圖面,惟總價4628萬元合約書有以紅色標出四樓增建部分,且合約書所用工程預算書項目中第44項外牆矽酸鈣板(見原審卷㈠第91頁),就是指四樓增建,亦即總價4628萬元合約書內圖說確實在立面上有四樓增建,且現場也有四樓增建,雖然兩造均不爭執四樓增建係上訴人所完成,但可判斷總價4628萬元合約於簽約時是有意圖要增建四樓,縱然後來承攬人未施作;又總價4628萬元及6545萬元契約書結構部分工程項目,即整個工廠最基本模板、鋼筋、混凝土數量均相同,惟在總價4628萬元合約書所用工程預算書內第43項200×40鋁窗,只能使用在地下室工程,另第73、74項工程項目載明為地下室外牆,在作現場勘查時,兩造均表示屬於地下室。再以地下室工程占全部系爭工程之比例很小,而兩份契約數量都已超過圖面數量,超過部分就即可能含地下室、二樓及三又2分之1樓增建工程。因此綜合判斷結果,總價4628萬元合約應與現況較為相近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8頁至第51頁),並有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屏東縣辦事處(98)台建師屏鑑字第17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下稱鑑定報告書,另置卷外)。足認僅以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所用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總價6545萬元系爭工程契約書所附工程標單及圖說,與系爭工程現況比較,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內之工程項目內容顯然較符系爭工程現況。
㈢次查:上訴人於興建系爭之強匠冷凍食品二廠前,係委託訴外
人丙○○○○○規劃設計及監造,丙○○○○○遂依上訴人之委任,先提出規劃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預估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為33,064,014元,上訴人即以之為發包評比之依據,且上訴人發包後共有5家廠商參與競標,比價金額自31,312,000元至38,334,776元不等,最後因庚○○擔任聯絡人之被上訴人出價最低而獲承攬系爭工程,惟兩造事後又將系爭工程追加非屬丙○○○○○規劃設計及監造範圍之增建工程為4628萬元一節,業據證人周惠明結證綦詳,並有屏東縣政府屏府建管使(內)字第10137號建築物使用執照、上訴人與丙○○○○○事務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書、系爭工程比價紀錄、各廠商標單單價比較表等影本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0頁、第40頁至第53頁)。佐以兩造就系爭工程與竣工圖不符之增建工程,即由被上訴人施作之A地下室工程增建造價格約為522,861元、D2樓辦公室原透空部分增建造價格約為51,433元、E3樓半夾層增建部分造價格約為442,952元一節並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71頁),乃增建工程總價僅為1,017,246元,因被上訴人最初依丙○○○○○規劃設計及監造範圍競標時之總價為31,312,000元,則由被上訴人興建系爭工程之總工程款即應不至於逾4628萬元。
再佐以鑑定人丁○○○○○依系爭工程現況,並參酌兩造各自主張之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所用工程書、工程預算書、圖說(見原審卷㈠第81頁至第96頁)、總價6545萬元之系爭工程契約書所附工程標單、圖說(見原審卷㈠第4頁至第11頁、鑑定報告書附件5)及臺灣營建研究院93年5月出版之第41期、同年7月出版之第42期營建物價相關項目價整取用相關工程項目92、93年間價格估算未計入部分增建之工程項目,且含承攬人之利潤後,估算建造費用為40,530,237元,亦據鑑定人丁○○○○○結證明確(見本院卷㈡第50頁),並有鑑定報告書可憑。據此,堪認上訴人於94年4月13日與庚○○具名簽訂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所用工程書、工程預算書、圖說,不僅與已完成之系爭工程現況較為相符,且約定之工程單價亦較合於丙○○○○○原始規劃預估之金額,復與系爭工程契約成立時市價相當,自應認總價4628萬元工程合約書始為兩造就系爭工程意思合致之承攬契約內容。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主張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約定為4628萬元等語,應屬可採。
㈣末查:總價4628萬元合約書所用工程預算書內第43項200×40
鋁窗,只能使用在地下室工程,另第73、74項工程項目載明為地下室外牆,在作現場勘查時,兩造均表示屬於地下室,又因地下室工程占全部系爭工程之比例很小,而兩份契約數量都已超過圖面數量,超過部分就即可能含地下室一節,業據鑑定人丁○○○○○說明如上,再佐以兩造不爭執地下室工程所需費用約為522,861元,而丙○○○○○原設計之系爭工程未含地下室及四樓追加工程款之工程款為33,064,014元(見原審卷㈠第46頁至第49頁)、鑑定人估算系爭工程含部分地下室及四樓增建工程之工程款為40,530,237元,則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不僅估算之工程項目已含地下室工程,結構體所需工程數量亦超出系爭工程一至三樓所需數量而足以施作於地下室,另再計入承攬人提供材料及勞務等相當利潤,4628萬元工程款顯足以施作系爭工程及地下室工程。是以,上訴人主張地下室工程非事後追加,為兩造總價4628萬元合約所含工程等語,應屬可採。
㈤至被上訴人主張總價6545萬元之系爭工程契約才是實際承攬範
圍及總價,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係庚○○為向上訴人借款,遭上訴人引誘簽署之不實合約,因兩造確已合意工程總價為6545萬元之系爭工程契約,雖部分工程事後未施作,及被上訴人另依上訴人之指示增建地下室工程,乃屬工程款應予追加減問題,不得即謂系爭工程契約非兩造之承攬契約內容,且被上訴人已交付總價6545萬元之統一發票與上訴人等語,並以其曾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被上訴人開立之統一發票為證。惟查:
⒈兩造簽訂總價6545萬元之系爭工程契約係為方便上訴人向臺銀
貸款而製作,且上訴人向臺銀申請貸款成功後,由被上訴人開具發票向上訴人請款,上訴人並以之向臺銀貸款之金額僅有3千多萬元一情,業據證人周惠明證述無訛(見本院卷㈡第64頁至第67頁),復有被上訴人不爭執其真正之由被上訴人向臺銀提出之民法第513條所定權利拋棄聲明書、其自行提出之93、94年交付於上訴人核計35,000,001元統一發票9紙影本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㈠第98頁、第167頁、本院卷㈡第7頁至第9頁、第12頁)。足認上訴人確以系爭工程契約向臺銀申請貸款。
又系爭工程契約所列工程項目、單價及數量,相較於鑑定報告書認定系爭工程項目所需數量,均明顯超出甚多,例如系爭工程契約第8及第9項模板、第11項高拉力鋼筋、第17項2000PS
I混凝土總數部分即超出20%以上;第12項鋼骨工程總數超過一倍多;第18項3500PSI混凝土部分超過10%;另第19項3000
PSI混凝土部分數量為357則是無中生有;此外,系爭工程契約將3500PSI與2000PSI單價列為均是1550元,乃明顯違反整個工程常識及慣例,因3500PSI強度之混凝土單價不可能與強度僅2000PSI之單價相同,由此可證系爭工程契約是粗製濫造,不是專業人員所製作,亦非正常工程契約一節,乃據證人周惠明結證明確(見本院卷㈡第67頁),復佐以鑑定人丁○○○○○表示系爭工程若使用混凝土強度為3000PSI與主結構混凝土強度為3500PSI不一樣,即需分別施作,此乃不太合理且有矛盾;又3000PSI混凝土單價竟高於高強度3500PSI混凝土之單價,更與現實矛盾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1頁),鑑定報告書並認定系爭工程未使用3000PSI混凝土,均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鑑定報告書附件16項目19)。亦即系爭工程契約所列項目數量不僅與已完工之系爭工程現況不符,更有違反整個工程常識及慣例。據此,足認兩造簽訂6545萬元之系爭工程契約並非系爭工程之實際內容,而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僅為辦理銀行貸款之用。
⒉被上訴人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之工
程合約金額為6545萬元,固有被上訴人提出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單號碼1310第92ECPOR12360號營造綜合保險單(下稱系爭保險單)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77卷)。惟系爭保險單竟僅約定於系爭工程全部損失之保險事故予以投保,而對一般工程均會投保之保險事故:供給材料、施工機具設備、拆除清理費用、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含人體傷亡及財物損失),全部刪除不予投保,顯有違一般營造工程險之常態,如此自不得僅以被上訴人曾投保工程合約金額為6545萬元之營造綜合保險,而無視於系爭工程契約內容與系爭工程之實際情形不同,逕予認定系爭工程契約為兩造約定實際承攬之範圍及總價。
⒊被上訴人係於96年8月10日原審判決後之96年9月15日始開立
3045萬元之統一發票,並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及寄送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71頁),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影本各1紙及統一發票影本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4頁至第16頁)。而被上訴人於93、94年僅交付與上訴人核計35,000,001元統一發票,上訴人並經由丙○○○○○簽章後始持以向臺銀申請放款一情,業如前述,若被上訴人確施作系爭工程而得請款其餘3045萬元,依原工程請款程序,則應至遲會於94年間提出該等統一發票向上訴人請求付款,且上訴人並得持向臺灣銀行申請放款,詎被上訴人竟於原審判決後始開立3045萬元統一發票請領,顯與原請款程序相背。況且,證人周惠明證稱其自92年10月系爭工程開工後,即至系爭工程所在處所監工,而且所有貸款之發票均經其實際上審核確定有施作於系爭工程後始簽章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8頁),則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完工及原審判決後始提出之3045萬元統一發票既未曾經建築師簽章認定確屬系爭工程所需之工程款,自無從僅以其自行開立之發票逕予認定屬系爭工程所需之工程款,並以之加總93、94年已交付與上訴人之35,000,001元統一發票逾6545萬元,而認定系爭工程契約之工程款總價為6545萬元。
⒋上訴人提出之總價4628萬元工程合約書固為上訴人於系爭工程
開工後之94年4月13日始行與庚○○簽立一節,業據證人庚○○、辛○○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211頁至第219頁),並有該工程合約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81頁至第85頁),惟該工程合約書總價係依被上訴人之聯絡人暨系爭工程工地管理人庚○○提出之工程書、工程預算書及圖說計算而得者,且該工程書、工程預算書及圖說較符系爭工程現況,又約定之工程單價亦較合於丙○○○○○原始規劃預估之金額,復與系爭工程契約成立時市價較為相當,應認總價4628萬元工程合約書始為兩造就系爭工程意思合致之承攬契約內容,已為前述,因承攬契約並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僅需兩造就必要之點意思合致即已成立,兩造既經由庚○○提出總價為4628萬元之工程書、工程預算書及圖說而同意依其預估之工程項目、數量及單價施作系爭工程,被上訴人復由庚○○依上開內容完成系爭工程,自不因於開工並完工後之94年4月13日另由庚○○具名與上訴人簽訂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而影響兩造早已成立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內容。是以被上訴人以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係庚○○為向上訴人借款,遭上訴人引誘簽署等情,否認兩造成立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為總價4628萬元等語,即不足採。
⒌地下室工程之建造費用約為522,861元,並非被上訴人主張之
838,710元,且總價4628萬元系爭工程合約書所用工程預算書估算之工程項目已含地下室工程,結構體所需工程數量及工程款亦足以施作於地下室,業為前述,又被上訴人提出追加地下室工程之工程估價書工程項目第5項混凝土強度為3000PSI與系爭工程主結構所用混凝土強度3500PSI不一樣,致需分別施作,不太合理而有矛盾,且3000PSI混凝土單價高於系爭工程契約內高強度3500PSI混凝土之單價,乃與現實矛盾,亦據鑑定人 梁守誠 說明綦詳(見本院卷㈡第51頁至第52頁),足認被上訴人提出追加地下室工程之工程估價書非用於本件地下室工程,且地下室工程並非事後追加,而係兩造於締約之初合意以總價4628萬元成立承攬契約時即已包含者。是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契約成立後又依上訴人之指示增建地下室工程等語,亦不足採。
㈥綜上,兩造於締結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時係合意以總價4628萬元
系爭工程合約書所用之工程書、工程預算書及圖說為實際承攬範圍及總價,且地下室工程已包含其內。又因系爭工程進行中,被上訴人並未施作如鑑定報告書附件16所示項目為14、15、
19、21、30至41、43A、44A、47、48、49、53、54、56、61、64A、65、67、69A、70、71、72等工程,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63頁),另系爭工程原約定之數量亦有增減,詳如鑑定報告書附件16所示,則依兩造合意之總價4628萬元工程預算書各項單價計算系爭工程實際施工項目及數量,亦即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完成系爭工程而得請求之勞務及供給材料承攬報酬應為37,465,120元(詳如附表第三欄所示),則揆諸首揭說明,逾上開得請求之承攬報酬,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得否依系爭工程契約向上訴人請求再給付系爭工程款
?庚○○於93年6月17日仍有權代理被上訴人收領工程款,於是日領取之40萬元是否非系爭工程款而不得計入?㈠經查:上訴人已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1所示金額及附表2編號
1之系爭工程款合計4110萬元與被上訴人收受一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28頁),因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完成系爭工程而得請求之勞務及供給材料承攬報酬應為37,465,120元,逾上開得請求之承攬報酬,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業如上述,則上訴人顯已溢付工程款3,634,880元,故被上訴人乃不得依系爭工程契約向上訴人請求再給付系爭工程款。又因被上訴人已不得再向上訴人請求系爭工程款,則庚○○於93年6月17日仍有權代理被上訴人收領工程款,於是日領取之40萬元是否非系爭工程款而不得計入,乃不影響上開認定之結果,自無再予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㈡至被上訴人另以系爭工程契約所定各項工程單價始為兩造合意
給付之內容,應以該單價核計系爭工程施作部分給付承攬報酬等語。惟系爭工程契約內容非兩造合意之承攬契約,且被上訴人亦未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之工程項目暨數量施作,均如前述,其主張本不足採。抑且,縱依系爭工程契約所定各項工程單價計算已施作之工程項目數量,被上訴人得請求之工程款亦僅為40,181,943元(詳如附表第二欄所示),加上其主張尚有追加之地下室工程款522,861元,總計亦僅為40,704,804元,乃不及已向上訴人收取之系爭工程款4110萬元。是以,被上訴人所辯各節均不足採。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
人給付25,288,710元及自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13,170,700元及自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就其經原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12,118,010元及自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無理由,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附帶上訴人就此部分所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附帶上訴。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唐奇燕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附表:
┌──────────┬────┬──────────┬──────────┐││一│二│三│├──┬────┬──┼────┼────┬─────┼────┬─────┤│項次│項目│單位│鑑定報告│6545合約│複價│4628合約│複價│││││估算數量│單價(元│(元)│單價(元│(元)│││││E│)P│E*P│)Q│E*Q│├──┼────┼──┼────┼────┼─────┼────┼─────┤│1│假設工程│式│1│450,000│450,000│280,000│280,000│├──┼────┼──┼────┼────┼─────┼────┼─────┤│2│拆除工程│式│1│580,000│580,000│239,170│239,170│├──┼────┼──┼────┼────┼─────┼────┼─────┤│3│放樣│m2│5,092│35│178,220│25│127,300│├──┼────┼──┼────┼────┼─────┼────┼─────┤│4│挖方│m3│2,576│120│309,120│100│257,600│├──┼────┼──┼────┼────┼─────┼────┼─────┤│5│回填│m3│1,803│70│126,210│100│180,300│├──┼────┼──┼────┼────┼─────┼────┼─────┤│6│運棄│m3│478│115│54,970│100│47,800│├──┼────┼──┼────┼────┼─────┼────┼─────┤│7│填級配│m3│1,236│680│840,480│300│370,800│├──┼────┼──┼────┼────┼─────┼────┼─────┤│8│普通模版│m2│2,699│410│1,106,590│450│1,214,550│││含組立│││││││├──┼────┼──┼────┼────┼─────┼────┼─────┤│9│清水模版│m2│17,009│520│8,844,680│600│10,205,400│││含組立│││││││├──┼────┼──┼────┼────┼─────┼────┼─────┤│10│中拉力鋼│噸│335│16,800│5,628,000│15,300│5,125,500│││筋及灣紮│││││││││組立│││││││├──┼────┼──┼────┼────┼─────┼────┼─────┤│11│高拉力鋼│噸│319│17,000│5,423,000│16,200│5,167,800│││筋及灣紮│││││││││組立│││││││├──┼────┼──┼────┼────┼─────┼────┼─────┤│12│鋼筋工程│噸│20│29,500│590,000│28,000│560,000│││(含鋼梯│││││││││及10%損│││││││││耗)│││││││├──┼────┼──┼────┼────┼─────┼────┼─────┤│13│屋面彩色│m2│292│750│219,000│650│189,800│││鋼板│││││││├──┼────┼──┼────┼────┼─────┼────┼─────┤│14│牆面彩色│m2│130│650│84,500│480│62,400│││鋼板│││││││├──┼────┼──┼────┼────┼─────┼────┼─────┤│15│不修剛天│m│26│1,200│31,200│1,000│26,000│││溝│││││││├──┼────┼──┼────┼────┼─────┼────┼─────┤│16│旋楞鋼管│m│923│850│784,550│700│646,100│││ψ60cm│││││││├──┼────┼──┼────┼────┼─────┼────┼─────┤│17│2000PSI│m3│257│1,550│398,350│1,350│346,950│││預拌混凝│││││││││土含澆置│││││││├──┼────┼──┼────┼────┼─────┼────┼─────┤│18│3500PSI│m3│3,535│1,550│5,479,250│1,700│6,009,500│││預拌混凝│││││││││土含澆置│││││││├──┼────┼──┼────┼────┼─────┼────┼─────┤│19│3000PSI│m3│0│1,750│0│1,450│0│││預拌RC│││││││├──┼────┼──┼────┼────┼─────┼────┼─────┤│20│無收縮水│m3│3│20,000│60,000│2,000│6,000│││泥砂漿│││││││├──┼────┼──┼────┼────┼─────┼────┼─────┤│21│輕質混凝│m3│0│2,000│0│2,000│0│││土│││││││├──┼────┼──┼────┼────┼─────┼────┼─────┤│22│砌1/2磚│m2│25│480│12,000│400│10,000│││(隔間)│││││││├──┼────┼──┼────┼────┼─────┼────┼─────┤│23│石膏板隔│m2│198│2,400│475,200│1,000│198,000│││間(一級│││││││││耐燃)│││││││├──┼────┼──┼────┼────┼─────┼────┼─────┤│24│ψ5PVC管│m│1,358│350│475,300│250│339,500│││沖孔附不│││││││││銹鋼通風│││││││││罩│││││││├──┼────┼──┼────┼────┼─────┼────┼─────┤│25│螺絲ψ20│支│60│90│5,400│90│5,400│├──┼────┼──┼────┼────┼─────┼────┼─────┤│26│螺絲ψ22│支│240│110│26,400│110│26,400│├──┼────┼──┼────┼────┼─────┼────┼─────┤│27│柱螺栓ψ│支│36│200│7,200│200│7,200│││22長20cm│││││││├──┼────┼──┼────┼────┼─────┼────┼─────┤│28│柱螺栓ψ│支│24│250│6,000│250│6,000│││25長76cm│││││││├──┼────┼──┼────┼────┼─────┼────┼─────┤│29│柱螺栓ψ│支│72│310│22,320│310│22,320│││28長90cm│││││││├──┼────┼──┼────┼────┼─────┼────┼─────┤│30│排水溝│m│61│2,200│134,200│2,000│122,000││││││││││├──┼────┼──┼────┼────┼─────┼────┼─────┤│31│D490*210│樘│9│2,500│22,500│2,000│18,000│││塑鋼門│││││││├──┼────┼──┼────┼────┼─────┼────┼─────┤│32│W1│樘│35│13,500│472,500│11,000│385,000│││280*230│││││││││鋁窗(附│││││││││紗窗)│││││││├──┼────┼──┼────┼────┼─────┼────┼─────┤│33│W2│樘│5│7,800│39,000│6,500│32,500│││200*100│││││││││鋁窗(附│││││││││紗窗)│││││││├──┼────┼──┼────┼────┼─────┼────┼─────┤│34│W3│樘│8│10,500│84,000│9,500│76,000│││140*230│││││││││鋁窗(附│││││││││紗窗)│││││││├──┼────┼──┼────┼────┼─────┼────┼─────┤│35│W4│樘│1│12,000│12,000│10,000│10,000│││400*100│││││││││鋁窗(附│││││││││紗窗)│││││││├──┼────┼──┼────┼────┼─────┼────┼─────┤│36│W5│樘│1│9,500│9,500│9,000│9,000│││300*100│││││││││鋁窗(附│││││││││紗窗)│││││││├──┼────┼──┼────┼────┼─────┼────┼─────┤│37│W6│樘│1│9,000│9,000│8,000│8,000│││120*210│││││││││鋁窗(附│││││││││紗窗)│││││││├──┼────┼──┼────┼────┼─────┼────┼─────┤│38│W7│樘│8│2,200│17,600│2,000│16,000│││71*71│││││││││鋁窗(附│││││││││紗窗)│││││││├──┼────┼──┼────┼────┼─────┼────┼─────┤│39│W8│樘│5│5,000│25,000│4,000│20,000│││100*120│││││││││鋁窗(附│││││││││紗窗)│││││││├──┼────┼──┼────┼────┼─────┼────┼─────┤│40│W9│樘│1│3,500│3,500│2,500│2,500│││100*60│││││││││鋁窗(附│││││││││紗窗)│││││││├──┼────┼──┼────┼────┼─────┼────┼─────┤│41│W10│樘│4│45,000│180,000│20,000│80,000│││400*230│││││││││鋁窗(附│││││││││紗窗)│││││││├──┼────┼──┼────┼────┼─────┼────┼─────┤│42│預鑄式│座│1│480,000│480,000│290,000│290,000│││FRP污水│││││││││處理槽(│││││││││120人份│││││││││含配管)│││││││├──┼────┼──┼────┼────┼─────┼────┼─────┤│43A│油壓調整│m│78│1,000│78,000│1,000│78,000│││碼頭角鋼│││││││││安裝│││││││├──┼────┼──┼────┼────┼─────┼────┼─────┤│43B│鋁窗(附│樘│0│5,000│0│5,000│0│││紗窗)│││││││││200X40│││││││├──┼────┼──┼────┼────┼─────┼────┼─────┤│44A│簡易式橋│kg│1,486│60│89,160│60│89,160│││台預埋ㄇ│││││││││型鐵及角│││││││││鋼│││││││├──┼────┼──┼────┼────┼─────┼────┼─────┤│44B│外牆矽酸│m2│0│1,950│0│1,950│0│││鈣板│││││││├──┼────┼──┼────┼────┼─────┼────┼─────┤│45│水庫維修│處│1│12,000│12,000│5,000│5,000│││人 孔蓋板 │││││││├──┼────┼──┼────┼────┼─────┼────┼─────┤│46│不銹鋼爬│m│4.8│2,450│11,760│2,000│9,600│││梯│││││││├──┼────┼──┼────┼────┼─────┼────┼─────┤│47│不銹鋼U│m│405│2,000│810,000│1,500│607,500│││型排水淺│││││││││溝附不銹│││││││││鋼切換過│││││││││濾箱及清│││││││││潔濾網│││││││├──┼────┼──┼────┼────┼─────┼────┼─────┤│48│樓梯不銹│m│30│2,200│66,000│2,000│60,000│││鋼扶手│││││││├──┼────┼──┼────┼────┼─────┼────┼─────┤│49│污水沈澱│處│0│100,000│0│20,000│0│││處理池│││││││├──┼────┼──┼────┼────┼─────┼────┼─────┤│50│施工鷹架│m2│4,758│110│523,380│100│475,800│││(含防塵│││││││││網)│││││││├──┼────┼──┼────┼────┼─────┼────┼─────┤│51│地坪金剛│m2│1,737│70│121,590│60│104,220│││砂整體粉│││││││││光│││││││├──┼────┼──┼────┼────┼─────┼────┼─────┤│52│地坪1:2│m2│74│420│31,080│300│22,200│││水泥砂漿│││││││││防水粉刷│││││││├──┼────┼──┼────┼────┼─────┼────┼─────┤│53│地坪1:3│m2│326│350│114,100│250│81,500│││水泥砂漿│││││││││粉光│││││││├──┼────┼──┼────┼────┼─────┼────┼─────┤│54│地坪1:2│m2│0│780│0│600│0│││防水粉刷│││││││││貼止滑石│││││││││英磚│││││││├──┼────┼──┼────┼────┼─────┼────┼─────┤│55│地坪大理│m2│2,016│950│1,915,200│450│907,200│││石石拼花│││││││││磨平│││││││├──┼────┼──┼────┼────┼─────┼────┼─────┤│56│地坪貼石│m2│0│720│0│600│0│││質地磚│││││││├──┼────┼──┼────┼────┼─────┼────┼─────┤│57│水庫內部│m2│114│780│88,920│650│74,100│││地坪及牆│││││││││面1:2防│││││││││水粉刷貼│││││││││面磚│││││││├──┼────┼──┼────┼────┼─────┼────┼─────┤│58│牆面1:3│m2│1,883│440│828,520│350│659,050│││水泥砂漿│││││││││粉光刷水│││││││││性水泥漆│││││││├──┼────┼──┼────┼────┼─────┼────┼─────┤│59│牆面1:3│m2│1,248│750│936,000│600│748,800│││水泥砂漿│││││││││打底貼壁│││││││││磚│││││││├──┼────┼──┼────┼────┼─────┼────┼─────┤│60│牆面1:3│m2│129│400│51,600│300│38,700│││水泥砂漿│││││││││粉光│││││││├──┼────┼──┼────┼────┼─────┼────┼─────┤│61│平頂批土│m2│0│300│0│300│0│││刷水性水│││││││││泥漿│││││││├──┼────┼──┼────┼────┼─────┼────┼─────┤│62│平頂1:3│m2│148│480│71.040│300│44,400│││水泥砂漿│││││││││粉光刷水│││││││││性水泥漆│││││││├──┼────┼──┼────┼────┼─────┼────┼─────┤│63│平頂輕鋼│m2│146│900│131,400│600│87,600│││架礦纖天│││││││││花板│││││││├──┼────┼──┼────┼────┼─────┼────┼─────┤│64A│外牆1:3│m2│0│850│0│850│0│││水泥砂漿│││││││││打底貼壁│││││││││磚│││││││├──┼────┼──┼────┼────┼─────┼────┼─────┤│64B│外牆1:3│m2│0│500│0│500│0│││水泥砂漿│││││││││打底噴石│││││││││頭漆│││││││├──┼────┼──┼────┼────┼─────┼────┼─────┤│65│外牆1:3│m2│0│480│0│300│0│││水泥砂漿│││││││││粉光刷水│││││││││性水泥漆│││││││├──┼────┼──┼────┼────┼─────┼────┼─────┤│66│不銹鋼門│m│17│1,500│25,500│1,000│17,000│││檻│││││││├──┼────┼──┼────┼────┼─────┼────┼─────┤│67│地坪防水│m2│0│600│0│200│0│││責任施工│││││││├──┼────┼──┼────┼────┼─────┼────┼─────┤│68│窗台防水│式│1│70,000│70,000│30,000│30,000│││責任施工│││││││├──┼────┼──┼────┼────┼─────┼────┼─────┤│69A│樓梯貼止│m2│0│720│0│720│0│││滑石英磚│││││││├──┼────┼──┼────┼────┼─────┼────┼─────┤│69B│樓梯踏步│m2│111│600│66,600│600│66,600│││及平台水│││││││││泥砂漿打│││││││││底貼樓梯│││││││││磚│││││││├──┼────┼──┼────┼────┼─────┼────┼─────┤│70│廁所搗擺│m2│0│2,500│0│2,000│0│││隔間│││││││├──┼────┼──┼────┼────┼─────┼────┼─────┤│71│小便斗隔│片│0│3,000│0│2,000│0│││屏│││││││├──┼────┼──┼────┼────┼─────┼────┼─────┤│72│停車位劃│位│12│1,000│12,000│1,000│12,000│││線│││││││├──┼────┼──┼────┼────┼─────┼────┼─────┤│73B│外牆防水│m2│272│600│163,200│600│163,200│││施工(地│││││││││下室外牆│││││││││)│││││││├──┼────┼──┼────┼────┼─────┼────┼─────┤│74B│梯底、梯││9│300│27,00│300│2,700│││側水泥粉│││││││││光、刷水│││││││││泥漆│││││││├──┼────┼──┼────┼────┼─────┼────┼─────┤│73A││││││││├──┤公安衛生││││││││3B│及管理保│式│1│255,453│255,453│280,000│280,000│││險│││││││├──┴────┴──┼────┼────┴─────┼────┴─────┤│││共計:│共計:││││40,181,943│37,46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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