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上訴人啟章營造有限公司因九十五年度建字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並補正上訴理由狀並繕本各一份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邱玉汝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