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鋒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鋒宗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6月23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23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18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5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毒偵卷第31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再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在卷,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證據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185公克)①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9年度安保字第8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33頁)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5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卷第31頁)2吸食器1組嘉義縣警察局109年度保管字第398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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