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壢簡字第194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五號(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以參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