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聖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佩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