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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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25號原告盈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滕雅馨 輔佐人 滕守仁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歐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4年10月14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六月七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仍有法律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