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1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委託原告辦理「台德菁英計畫網站暨
資訊系統」開發計畫,委託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130,00
0元,原告已依指示,派員至其所指定之處所建置完成,被
告應給付第三期款852,000元,詎被告至今僅給付部分費用
,尚餘426,000元部分,債務人迄未清償,迭經催促,均置
之不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抗辯稱:本件被告於95年11月16
與原告簽定合作開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資
訊系統開發案,因此案分三期驗收,但每期驗收原告全未依
合約精神及驗收程序造成本公司無端行政及勞務損失,被告
於因未盡其合約所訂定之保固細項規定造成本公司損失且被
扣其保證金,每期驗收延誤,未依合約第5條第1款之驗收程
序辦理,是本件既尚未按合約完成驗收程序,原告自不得為
本件之請求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合約書及統一發
票各1件為證為證,堪信為真實。且查,本件之承攬合約,
確已完成驗收程序,且被告確已領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
訓練局泰山職訓中心之撥款金額1,082,000元之事實,亦有
原告提出之該中心研發推廣課簽呈1紙在卷可證,被告抗辯
稱:本件承攬尚未按合約完成驗收程序云云,為無足採。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如
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