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與被告甲○○間就坐落台南縣○○鄉○○段○○○○號
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705、同段76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
之705、同段731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其上同段426建號門牌
號碼台南縣○○鄉○○村○○○街○○巷○○弄10之7號房屋,於民
國95年6月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95年6月20日以贈與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甲○○應將前項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於民國95年6月20日以
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積欠原告信用卡款截至民國95年
6月20日共計新台幣(下同)156,917元尚未清償,至98年9
月尚欠272,975元尚未清償,且其他銀行之借款亦轉列呆帳
。詎被告丙○○因無力還款,竟於95年6月8日將其所有坐落
台南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705、
同段76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705、同段731地號土地
所有權全部,及其上同段426建號門牌號碼台南縣○○鄉○
○村○○○街○○巷○○弄10之7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無
償贈與被告甲○○,並於95年6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完畢。被告丙○○因此陷於無資力,該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
權之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應予以撤銷。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本院96年
度促字第384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歷史帳
單查詢紀錄4份、土地登記謄本3份、建物登記謄本1份為證
,被告2人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
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
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乃包括
債務人所為債之行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行使此項撤銷權,
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所為債之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訴請登
記名義人塗銷(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9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丙○○將系爭不動產於95年6月8日無償贈與被
告甲○○,並於95年6月20日移轉登記予被告甲○○之行為
,既已害及原告之債權,業如前述,依前揭說明,原告自得
請求撤銷系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並請求被告甲○○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請求
撤銷系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
請求被告甲○○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2,980元(第1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
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
項。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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