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借據及授信約定書。
2、債務人乙○○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