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毅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王耀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前經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肆年拾月確定,本院爰在與附表編號3合計刑期範圍內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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