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子賢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子賢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起開始羈押。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