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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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洪俊德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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