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4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洪俊德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