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陳韻絜 被告 徐虹茵 上列被告徐虹茵因妨害名譽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52號),經原告陳韻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