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更(一)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更(一)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更(一)字第二八號
自訴人上林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劉寶瑋 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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